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后勤保障处员工招聘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员工选拔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后勤保障处合同制员工的招聘工作。
第三条招聘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2.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和编制数招聘员工。
第二章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各部门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引进人才(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中特殊工种如驾驶员、司炉工等)招聘工作的策划及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基层员工(包括工勤岗位中的普通工)招聘工作的策划以及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所聘用人员须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填写《后勤保障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无异后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章招聘工作策划
第七条各部门有招聘需求时,应先填写《后勤保障处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
引进人才的招聘须经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核编、处长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基层员工的招聘须经用人岗位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核编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聘工作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岗位的名称及人数;
2.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3.招聘工作的形式和渠道;
4.招聘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实施部门;
5.招聘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招聘工作的甄选和录用办法;
7.其他。
第四章招聘形式
第九条招聘形式分为内部竞聘、外部招聘和职业院校的校园招聘三种形式。
第十条内部竞聘
1.内部竞聘是指各部门在后勤保障处范围内,对于一些岗位进行轮换、晋升以及部分新增岗位采取的招聘方式。
2.各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内部竞聘时,须经分管领导及处长批准,由人力资源部选择合适范围、合适渠道及时发布内部竞聘公告。
内部竞聘公告应包括所招聘岗位的名称和数量、岗位类别、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要求,报名方式,招聘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外部招聘
1.在内部竞聘不能满足所招聘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各部门可以采用外部招聘形式。
2.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招聘渠道,常用的招聘渠道有以下几种:
(1)员工推荐:鼓励员工通过各种形式推荐外部优秀人才,用人部门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
(2)媒体、网络招聘:通过报刊媒体、专业刊物广告、相关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获取应聘人简历。通过筛选简历,组织面试和笔试等程序,择优录取。
(3)招聘会招聘:通过参加各类招聘会,招聘所需人才。
(4)其他形式等。
3.外部招聘信息的发布:各部门应根据招聘岗位数量,招聘截止时间,以及招聘费用的预算等情况,合理安排招聘信息发布时间、方式、渠道与范围。
第十二条职业院校的校园招聘
1.职业院校的校园招聘是指直接与相关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等联系,并与其达成合作关系,招聘其优秀学员到后勤保障处各部门工作的招聘形式。
2.各部门应在每年初将校园招聘的人员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人员需求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分类。
3.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合适的院校进行初步联系、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合作关系。
4.人力资源部在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下,按照各部门的人员需求具体情况开展校园招聘工作,并按照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招聘甄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招聘甄选程序和方式开展招聘甄选工作。
第十五条招聘甄选工作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工作小组的组成:
(1)引进人才的招聘——后勤招聘工作小组:
①后勤招聘工作小组是后勤保障处及各部门招聘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后勤保障处全部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决定岗位候选人。
②招聘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以上,原则上是单数。招聘专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分管领导、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处长作为招聘工作小组基本组成成员。如有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
(2)基层员工的招聘——部门招聘工作小组
①部门招聘工作小组是部门招聘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本部门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决定岗位候选人。
②招聘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以上,原则上是单数。部门负责招聘工作人员、部门办公室主任、需求岗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作为招聘工作小组基本组成成员。如有需要可聘请其他领导或外部专家。
2.确定综合测评内容:综合测评内容一般应包括政治品德素质、工作能力、心理素质及健康程度等要素,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综合测评的项目和权重。
3.确定综合测评方式:测评方式主要包括面试、笔试等形式。各部门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情况、综合测评内容决定具体的综合测评方式及综合测评程序。
4.综合测评的实施: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部门所制订的综合测评程序和内容进行综合测评。
第六章体检与录用
第十六条体检
各部门必须要求录用人员进行体检。禁止各部门录用体检不合格人员。
第十八条录用
各部门应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个人学历、学位及其他所需证件的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并填写《录用审批表》,签订劳动合同。
被录用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后勤保障处有权将其辞退。
第十九条试用
1.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员工试用期限。
2.各部门应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1)各部门应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决定该员工是否转正。
(2)试用期内员工表现优异的,可申请提前转正。
(3)试用期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各部门应通知该员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辞退或延期转正。
3.内部续聘员工可直接转正上岗。
第七章招聘工作评估和总结
第二十条招聘工作结束后,后勤招聘工作小组或部门招聘工作小组应对招聘程序、招聘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并制订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长期跟踪被录用员工的工作绩效和流失情况,从而对招聘方法进行分析、评估,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招聘工作的实效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