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4   动态浏览次数:3217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12]8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印发的《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校后[2009]8号)实施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对象

(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三)大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政策同步调整, 当前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未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条享受医保时间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二)自毕业离校或中途退学注销学籍后,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三) 按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三条大学生医保分为普通门急诊医保、住院医保和门诊大病医保3类。各类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

第四条本校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为:

校区

定 点 医 院

徐汇校区

大华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华山医院

奉贤校区

奉贤区中心医院、第六人民医院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后勤保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医保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在校医院下设办公室。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学生医保管理及医疗费审核报销。特殊情况的医保管理应报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各分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后勤保障处:校医院及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校医院实施学生医保工作的资源配置;

(二)财务处:学生医保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助校医院完成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

(四)学生处与研究生院:负责做好学生医保、商业保险宣传及分管学生的商业保险理赔。

第三章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八条校内就诊

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医院首诊,校医院根据病情等需要进行转诊(急诊和在外省市期间生病除外)。

在校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第九条校外门急诊医疗保障

校外门急诊的医疗费,年累计超过3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

医院等级

学校支付

个人自负

一级

65%

35%

二级

55%

45%

三级

50%

50%

其中,外省市门急诊的医疗费,年累计超过300元以上部分,统一由学校支付55%,个人负担45%

第十条校外门诊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先由学生垫付后,按上述比例和相关医保规定报销。

(二)校外医院治疗用药范围应符合市医保局统一规定

(三)寒暑假、国定假期,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在外省市的患慢性疾病的学生,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普通门诊就诊。

(四)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批准的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等,应向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普通门诊就诊。

第十一条校外急诊就医管理

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符合医保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规定报销。

第四章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保障

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医保支付

个人自负

一级

50

75%

25%

二级

100

65%

35%

三级

300

55%

45%

第十四条住院就医管理

(一)本市住院管理

1. 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住院须由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住院通知书,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应至医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医院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及自负费用。

2. 在本市急诊住院,无需转诊。但须在出院前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向就诊医院支付自负费用。

3. 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外省市住院管理

1. 因休学及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等,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 寒暑假、国定假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3. 在外省市住院,符合医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6个月内,到校医院办理报销

第五章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等)、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肿瘤放化疗等。

第十六条大病门诊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大病门诊医疗管理

(一)本市大病门诊大病管理

1. 在本市大病门诊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大学生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在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向定点医院出示本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 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应先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外省市大病门诊管理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等,需要在外省市门诊大病治疗时,征得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回校后,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销。

第六章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已婚女大学生妊娠检查或因妊娠引起的费用一切自理。

第二十条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并已办理了《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的已婚在校女大学生以及非在职女研究生住院分娩费用,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院按校有关规定审核后,于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在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门急诊和转诊医疗费,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应在医疗收据日期起3个月内凭学生证、转诊单(适于转诊医疗)、校园一卡通、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校医院申请报销。核定后的医疗费用,由财务处审核后将钱款打入学生农行卡内。当年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度申请报销,最晚不超过次年331日。

第二十二条住院及大病门诊费报销

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结算凭证统一结算,自行垫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发票,须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院申请报销。当年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度申请报销,最晚不超过次年331日。

校医院汇总后到徐汇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由医保中心审核后,将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二十三条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一) 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 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 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五) 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和治疗费,以及非急诊住院的费用;

(六) 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七) 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超过报销截止日期及遗失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用。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享受医保的大学生须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享受医保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遗失或是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享受医保的大学生,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条享受医保的大学生,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或者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在本办法保障范围之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医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所享受的医保政策与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联动,同步进行调整,局部范围的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十条本办法仅适用于2011年秋季后入学学生。2011年秋季前入学学生医保仍按照校后[2009]8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