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校园公共场所设摊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09-02   动态浏览次数:1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为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规范校园内带有商业性的设摊活动,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利益和正常的校园秩序,结合我校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在华东理工大学校园内公共场所进行设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所谓公益性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组织举行的招聘、宣传、勤工俭学报名等没有商家参与或赞助的活动。
所谓商业性活动是指涉及商业行为的或有商家赞助的,诸如商家产品宣传促销、银行卡办理、办班培训报名等有企业参与的活动。
第四条 校园内公益性活动,由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组织申请的报校团委(包括学院分团委负责)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申请人为非学生组织的直接报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落实场地并实行监督,定期向后勤保障处备案;校保卫处负责维护活动现场的秩序,并对违反规定的设摊活动进行取缔和处理。
校园内商业性(设摊)活动,由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组织申请的报校团委(包括学院分团委负责)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申请人为非学生组织的直接到商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后勤保障处负责审核备案;后勤服务中心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场地并实行监督;校保卫处负责维护活动现场的秩序,并对违反规定的设摊活动进行取缔和处理。
第五条 徐汇校区公益性、商业性设摊活动场地统一设在四食堂门口广场。
奉贤校区公益性、商业性设摊活动场地统一设在学生食堂门口广场。
公益性、商业性设摊活动仅限于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摊内容、地点、时间。
校内各个超市、商店及书报亭等固定经营网点,不得在经营场所之外另设临时摊位;校园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值班室、通道、大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商业(性)活动场所。
第六条   设摊活动限制性规定
(一)每次申请设摊,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活动时间的,需另外提出申请。
(二)公益性设摊活动不收场地费,商业性设摊活动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三)活动现场必须出示两证即《公益性/商业性设摊许可证》、《治安证》,以备查验。若无两证或缺其一,按无证设摊处理。
(四)公益性、商业性设摊活动现场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销售。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爱心义卖活动除外。
(五)活动方有义务爱护校园内公共财产和设施,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树上擅自张贴宣传品,确有必要张贴宣传品,必须在指定的宣传栏内张贴。不得随意散发宣传页,确有必要发放宣传页的,活动结束后要自行及时清理。
(六)活动中有音响等产生噪音设备的,只限于11:30——12:15,16:00——18:00间开放,不得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各类设摊经营、促销、宣传等活动。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设摊申请人必须是校内行政单位、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商业性活动中,必须由校内单位负责申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校外协作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合法的社团组织。
(三)活动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
(四)设摊活动要体现服务性,不得借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销售。
(五)设摊活动内容必须能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符合学生实际需要。
(六)不得有任何不健康、危害国家安全和其它与正当学生活动不相符合的行为和内容。
第九条 申请基本程序
(一)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大型活动至少提前7天进行申请,以免出现场地冲突现象。
受理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商业管理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00
受理地点:徐汇校区:学生十三舍西面底层101室;
奉贤校区:学生宿舍十八号楼底层中间。
(二)申请方式:
1.下载申请表方式。申请人可到后勤保障处网站(http://hq.ecust.edu.cn/ )“表格下载”栏目或者后勤服务管理运行平台(http://hqfw.ecust.edu.cn/)“生活服务——公共文件下载”栏目自行下载《校园公益性/商业性活动申请表》,填写后经分团委、团委、后勤保障处(商业性活动)审批,经后勤服务中心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并领取设摊许可证,凭设摊许可证到保卫处领取治安证。
(三) 商业性活动须另行向后勤服务中心商业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食品类宣传,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③其他特殊商品的须提交与之相符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办理公益性设摊许可证暂收取押金100元/张,商业性设摊许可证暂收取押金200元/张,活动结束后交后勤服务中心商业管理办公室。经查验无破损的,全额退还押金。许可证丢失或者损毁的,须赔偿工本费10元/张。
第十一条 对于公益性活动免收场地费(活动场地的保洁工作自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商业性设摊活动实行收费管理,同时双方须签订商业设摊活动协议,收取费用时由后勤服务中心财务部出具发票供设摊单位,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张桌子(设摊活动占用面积不满5㎡):1000元/天
小型活动(设摊活动占用面积不满10㎡): 2000元/天
中型活动(设摊活动占用面积10㎡以上不满30㎡):5000元/天
中大型活动(30㎡以上不满50㎡):8000元/天
大型活动(50㎡以上):10000元/天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设摊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者,限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取缔,并追究申请单位责任:
(一) 擅自更改设摊活动内容、地点、时间的;
(二) 设摊活动中出现销售行为;
(三) 设摊现场秩序混乱有较大安全隐患的;
(四) 设摊活动中产生较大噪音,或在规定时间外仍播放音响,影响师生学习和休息的;
(五) 发放的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 未经申请私自设摊的;
第十四条 以下情节严重的情况处理:
(一)具有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情节,经要求整改而拒绝整改,态度恶劣的,取消今后在校内申请设摊资格等相应处理。
(二)具有前款规定的第五、六项情节,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作没收设摊用具、物品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系统

二〇一三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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