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和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入住学生宿舍的博士生、硕土生、本科生。其他借读、校级交流、联合培养等在学生宿舍居住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全面管理,并鼓励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和高尚道德情操养成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部署。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校精神文明办公室、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组成。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正副主任。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联系,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宿舍工作的后勤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各学院分管学生(含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中的思想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协助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及各学院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后勤保障处根据宿舍资源情况负责制定宿舍建设和修缮规划;负责对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选(续)聘、监管与考评;协调处理宿舍管理服务中师生的意见和投诉。
第八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制定宿舍调配方案,承担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宿舍公用设施的报修或维修工作;协同和监管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工作;做好学生宿舍水电费用征收;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的征收和空调租赁安装工作;对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宿舍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与指导,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等;负责定期检查宿舍消防设施和技防设备的维护等;协助宿教管理部和物业管理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协助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各学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指导学生组织在学生宿舍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发挥学生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协助办理学生住宿、宿舍调整和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校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考核评比活动,推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宿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住宿须与学校管理部门签订住宿协议,按规定办理入住、变更及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根据校区和学生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宿舍晚间熄灯时间规定:
本科生宿舍:周一至周四、周日晚间熄灯时间,奉贤校区为23时、徐汇校区为24时;周五、周六晚间熄灯时间为24时。考试阶段、寒暑假期间、国定节假日及因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宿舍供电时间可另行安排。
研究生宿舍实行24小时供电。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实际进行学生住宿调整。寒暑假期间视本科生在校情况,学校可以采取临时集中住宿(含住宿校区调整)、关闭宿舍楼等措施,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在读期间寝室置换、同住成员的调整等宿舍调整工作,由学院根据实际有序进行,并及时报后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来访登记制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接待来访人员,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登记、核销工作,敦促来访人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宿舍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空调安装须由学校以向社会统一租赁方式进行。学生在宿舍成员意向一致情况下,自愿提出申请安装,并承担空调租赁费和电费,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学习秩序。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做好防火、防盗、不违章用电等。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并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也是学生基本道德素质提高、良好行为习惯养成和优良学风建设的重要场所。学生工作部门、精神文明办公室、各学院和共青团组织,围绕立德树人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宿舍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后勤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发挥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中的作用,共同推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主要围绕营造安全文明的宿舍环境,组织和参与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建设丰富多彩宿舍文化;参与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进行考评;发挥联系学校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宿舍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机制,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学校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试行)》、《学生宿舍违章用电暂行规定(试行)》等。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学生宿舍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的行为,根据情节参照学生管理相关条例由学生工作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校《宿舍园区管理条例(试行)》(校后〔2009〕6号)即行中止。本条例由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