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09-26   动态浏览次数:1464

 

修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修缮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4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教委发﹝2006﹞3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上进行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等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消防安保工程、通讯网络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
服务类项目是指学校委托社会其他机构或单位提供的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专业性、技术性或劳务性服务内容,诸如为完成修缮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引进社会服务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绿化维护、校园保安或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服务;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商业服务等公益性经营服务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相关的招标评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装备处和后勤保障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后勤保障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修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学校对招标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两种方式,以公开招标发包为主;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情况等因素为评标依据。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上海市招标办管理的招标项目由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招标,其它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均应由学校实行招标:
(一)单项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二)修缮工程中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咨询、专项审计等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三)物业管理、校园保安、绿化维护等劳务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必须招标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 合同估算价在前款规定必须招标价格以下的单项修缮工程、服务类项目,由修缮工程或项目所在的单位(部门)会商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制定选择施工(或服务)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招标工作小组备案。此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因工程或服务变更总费用突破前款规定的必须由学校公开招标的标准。
第七条 使用学校各类经费投资建设的修缮工程和服务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或任务紧急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涉及国家机密或因自然灾害、安全、急救等需紧急实施的修缮与服务类项目可在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先行实施,但应及时向招标工作小组通报项目情况,并按照程序完备有关手续。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由个人决定施工(或服务)单位。
 
第三章 招标方法
第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制作招标文件,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九条 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完成投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参加投标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曾参加过学校修缮工程、服务类项目,经学校认定有不良纪录的投标人,经招标工作小组确认后有权不接受其投标报名。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向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一经证实有上述情况之一者,招标工作小组可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3家。特殊情况由招标工作小组决定。开标时,在监察部门、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和招标单位代表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主要内容。开标时投标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人参加开标。
第十二条 评标时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的资质、其投标方案可行性、报价合理性(经过回标分析后)、社会信誉度等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议;招标单位可以委派1-2名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必要时,招标单位可以邀请1-3名校内外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标前的方案论证、咨询工作;招标单位可以委派专人(不少于2人)实地考察投标人的相关服务类项目管理服务情况。
第十三条 定标时,招标工作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作为召集人不参加投票。
中标候选人须获得投票数的半数以上。如首次投票中无投标人过半数票,则选票数相对较多的投标人再进行一轮投票,获多数票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次开标、评标及投票情况应有工作人员记录备案,评标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参加评标人员会签。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项目其招标办法另行制定,经校招标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尽心尽责,清正廉洁地做好招标评标工作。
 
第四章 中标实施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将结果向相关投标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中标单位发出正式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招标中的相关文件,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合同要求,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审计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对应该招标而未经招标的项目或未经招标工作小组批准的项目(任务紧急的项目除外),不予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要严格把关,按《合同》和规定程序付款;对应该招标而未经招标的项目或未经招标工作小组批准的项目(任务紧急的项目除外)及未经审计的项目,一律不予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经招标工作小组认定后另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修缮、改造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校后〔2008〕1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修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工作小组。